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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经典案例】包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2017-03-07

  【承办律师】韩善瑾、章治鹏

  【当事人及诉讼地位】包某某,犯罪嫌疑人

  【案情简介】

  本案的侦查机关认为:2013年包某某、李某某用自有的三套房产及马某某、赵某某名下的两套房产作抵押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向张某借款2000万元。2013年8月包、李二人在未还清该借款的情况下,骗取张某信任将上述房产解押,并将其中三套房产分别抵押给某市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村镇银行,获得贷款1090万元进行挥霍,致使张某担保物失控。

  2013年7月,包某某以归还张某借款为由与王某签订借款协议,向王某借款3800万元。包某某以其位于某县的房产为其中2400万元的借款作担保,以在某市的六套商铺为1400万元提供担保,经查该六套房产已经出租给了不同的业主。

  承办律师介入案件后,前往北京、呼和浩特等地调查取证,经分析后认为包某某借于张某的资金已全部用于工程紧急支出,并无非法占有;认为王某在借款之时明知房屋已经处于租赁状态,并且房屋已经过户到王某名下,王某没有被骗及遭受损失。侦查机关据以移送审查起诉的两起事实均不构成诈骗。承办律师向某市检察院递交了本案不构成犯罪的律师意见。

  【案件结果】

  某市检察院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后经该院检委会研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包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入选理由】

  本案辩护效果好,承办律师的取证工作和对案件事实的缜密分析对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起到了关键作用,当事人极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