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蓓律师成功辩护,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案由:故意伤害罪(轻伤一级)
被告人:陈某
承办律师:李蓓
案情介绍:
一、侦查阶段,带着任务与办案机关沟通,5天时间,陈某妻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保候审回老家,工作没丢升职了
4月8号,武汉科技大学的山西分会校友群的一位校友发出消息,“哪位校友在太原从事律师工作?”看到消息后,我立即回复,“师弟,你好!我是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请问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师姐,我们可以加微信吗?”我回复:“当然可以。”之后,我们加了微信,他把案情简单叙述了一下。将本案当事人陈某妻子黄某的微信号和电话告诉我。
联系上黄某后,她把案情详细的介绍了一遍,我对该案的起因、经过、当事人的情况、被害人的状况、办案人员等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黄某说:李律师,我们这边还有陈某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处理这件事,可以委托你吗?
我说:陈某可以委托1―2名律师。
黄某说:从2018年3月27日行政拘留至2018年4月7 日。4月7日,办案机关告诉我说,陈某的案子已转成刑事案件,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下一步,该怎么办?
我说:申请取保候审了吗?
黄某说:申请了,我们是湖北的,保证金交两万,都无法取保候审。
我说:被害人这边的态度是什么?
黄某说:不知道,我还没有见过被害人。
我说:先去医院看望一下被害人,作为家属表示真诚的谦意,后面的事情才能更好的沟通。
她说:好的。
4月9日上午,黄某来所里签了合同,交了代理费,并授权。同时,黄某也说了她这次来太原的任务:1、将陈某取保候审;2、时间不能太长,要保住陈某现在的工作;3、她也不能请太长时间假,工作不能丢。4、被害人现在要的补偿款364600元,她的家庭无法承受,能否与被害人沟通补偿款少一点。
4月9日下午,我去太原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陈某,进一步了解的整个案情。
4月10日上午,我去太原南站派出所提交手续,并问了取保候审的事情。
4月11日上午,去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并提出该案因占座引起,双方都有过错,是否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办案人员说可以告知双方,看双方是否自愿和解。
4月11日、12日两天,是最煎熬的日子,也是心里感觉最“卑微”的时候,但在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书出来之前,双方达成补偿金额对陈某是最有利的。黄某从医院回来后,拿了一张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计算的补偿金额明细表,金额是364600元,黄某及家人难以承受。我立即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金额一一列出并计算金额是152132元。黄某以此金额为依据再次被害人沟通,被害人作出很大让步,告知黄某,最少300000元。对于该金额,黄某仍是无法承受,所以,她再一次去医院与被害人沟通,被害人再次对补偿金额作出让步,双方最终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4月12日,得知被害人的伤情是轻伤一级,此时心里压力小了很多。
2018年4月12日下午5:00,我从晋城市看守所会见完另一当事人,回太原后,直接到了办案机关。黄某正向所有亲戚朋友借钱,剩余的一万余元是1000元、2000元的筹措。看到黄某愁眉哭脸的样子,我问:“还差多少凑齐?”黄某:“还差5000元才能凑齐被害人要求的补偿款金额。”我立即让家人给我微信里转了5000元,我再转给了黄某。至晚上9:30,将补偿款筹齐一事告知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告知双方第二天到办案机关办理刑事和解的事。事后,黄某给我发微信:“确实感谢你,在我最难的时候,那么信任的借钱给我,这份萍水相逢的信任,都够让我感悟一辈子了。”
4月13日早上,双方相互出具《谅解书》,且在办案机关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同日下午,陈某被取保候审。
4月14日上午,陈某与黄某来所里向我告别,回武汉老家。
5月下旬,黄某打电话说:“李律师,陈某升职了。从大客户销售经理,升为蒙东和东北区域总监。”听到这个消息,心里倍感欣慰。
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即使是休息日,也没有休息,一直尽职尽责的办理本案,其严格执法、敬业精神让我深深的敬佩和尊重。。同时,为了筹借被害人的补偿款,陈某的妻子黄某对被害人同情、理解及积极补偿,也深深地打动了我,她善良的行为是对人类良知最好的阐述。
二、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沟通建议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虽然检察机关未作出不起诉决定,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认定陈某具有自首情节是本阶段又一个好的进展
2018年4月24日、5月7日、6月5日、7月26日、8月13日给承办本案的办案人员打电话,问本案是否移送至检察院,每一次,办案人员都很耐心的回复。2018年9月10日,本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去检察院交了手续并复制卷。因没有详细阅卷,对本案的证据没有足够的了解,与承办本案的检察官没有进行过多与案件有关的沟通。
陈某:“李律师,我已经与被害人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并赔偿了对方,检察院能不起诉吗?”
我:“我看完案卷后,给检察院写份律师意见,再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此事。”
9月19日,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建议对陈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不起诉的律师意见》,此次律师意见的提出,重点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是否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重点提出陈某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检察机关告知: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是轻伤一级,按照法律规定是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关于提出的自首情节,准备退回办案机关补充侦查。
陈某:“李律师,我的案子检察院能不起诉吗?”
我说:“因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按照法律规定会起诉到法院,对于提出的自首情节,检察院准备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陈某是否有自首情节,检察机关承办人员严格依据程序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虽然经过多次沟通,检察院未采纳不起诉的律师意见,但作为一名律师,不要气馁,更不要报怨和埋怨,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转变思路再沟通,会有意想不到的结果。2018年11月15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太铁检刑刑诉[2018]21号《起诉书》中对自首情节予以认定。
三、一审庭审前,两次去法院主要沟通被害人在本案中的过错及被告人陈某先停止殴打的量刑从轻辩护意见,并沟通对陈某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2018年11月9日,陈某打来电话:“李律师,铁路法院让我过去作笔录,这个案子会判成啥样?”
我说:“法院会判成什么,现在无法判断。目前检察院认定的量刑从轻情节是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自首。”
陈某:“嗯。”
我说:”审判阶段需要沟通的是,被害人过错对激化矛盾负直接责任;你先停止殴打行为,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你的一贯表现。“
陈某:“好的。说到这了,李律师,审判阶段的费用怎么收取。”
我说:“费用问题已跟你妻子说了,你家的经济情况我了解,外债很多,按最低收费标准3500元收取。你放心,收费低,我也会尽心去为你辩护的。”
陈某:“谢谢李律师。”
我说:“不用谢。”
之后我便开始了一审审判阶段的工作。2018年11月22日,我去法院领取《出庭通知书》,第一次跟承办人员沟通了本案的量刑从轻的辩护意见。11月27日,去法院提交《关于陈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辩护意见》,共提出六点量刑从轻的辩护意见,第二次与承办法官重点沟通被害人在本案中的过错及被告人陈某先停止殴打的从轻辩护意见,问其是否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法官告知,对于提出的量刑从轻情节及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我们要上审委会讨论。
案件结果:
陈某故意伤害案于2018年11月29日早上9:00在法院开庭,是直播,旁听人十余人,庭审秩序非常好。庭审中,我重点提出被害人在本案中有明显过错,且对双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被害人与陈某在互殴过程中,陈某供述先停止殴打被害人,及时防止更严重的后果发生;陈某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陈某一贯表现良好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参考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结合被害人的谅解及陈某认罪悔罪的态度,对律师提出六点量刑从轻的辩护理由和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全部采纳,当庭宣判免于刑事处罚,庭后领取判决书。
律师评析:
本案之所以能得好的判决结果,与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李飞主任为刑事辩护团队提供的平台和资源,杨力老师、段凡生老师无私培养,同事的帮助及团队的合作密不可分。
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学会尊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办案人员,这样可以与办案人员进行有效沟通,以便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最终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宣判时,我内心没有感到高兴,而是感动,是内心最深处对公平正义的呐喊,也是此时此刻法庭所有人内心的共鸣!庭后,法官告诉我们,她被我们的专业、真诚、良知打动了。说真的,我是被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的严格执法、敬业精神和公平正义感动了。本案取得好效果的核心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及律师对法律的认识,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公平正义从未缺席,相信公平正义永不缺席!
律师简介:
李蓓,毕业于武汉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办案专业、做事干练、思维缜密、正义执着。在当事人中间形成了良好的口碑。现担任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法律顾问。曾担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山西盛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业务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类、职务犯罪类刑事案件,公司业务、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手机:13934543689 Email:11561183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