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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丨中国水利水电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2025-03-06
中国水利水电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承办律师】贺冰鸽、冯淑霞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中国水利水电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诉人、异议人)
【案情简介】
原告山西某公司根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江西某公司和中国水利水电公司某项目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该合同记载中国水利水电公司某项目部按工程结算价款的8%扣留质保金,扣留的质保金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5%,合同总价(暂定价,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159161592元。”作出执行裁定,于2021年3月8日冻结中国水利水电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账户存款 6514132 元。
2021年4月8日,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之后,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异议人的诉讼请求。异议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后本案启动再审程序,裁定由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查作出裁定。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撤销原裁定,对异议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山西某公司不服向某市中院申请复议,某市中院裁定撤销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
中国水利水电某工程公司不服,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中,申诉人于2021年4月8日对执行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行为提出书面异议,否认江西某公司在其处有质保金,并主张其与江西某公司已结清工程款。且江西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某工程公司是否存在到期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依照前述法律规定,某区人民法院不得对申诉人进行强制执行,对申诉人所提异议应当不予审查。故,异议法院、复议法院对本案立案并进行异议、复议审查的行为,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且存在以执代审的问题。另,根据异议法院、复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某区人民法院在查封申诉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之前,并未向申诉人中国水利水电某工程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程序严重违法。
【案件结果】
一、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复*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执异*号执行裁定;
三、撤销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执*号之五执行裁定。
【入选理由】本案历经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院长再审、复议、申诉,6个诉讼阶段,从2021年到2024年,时间长达三年之久。三年中,承办律师从程序到实体,从法律规定到生效裁判文书,与多级法院多次沟通;为了委托人650余万被冻结的账户尽早解封,承办律师不辞辛苦,迎着寒冬酷暑,疫情期间冒着被隔离的风险,多次往返区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一次次的上诉、申诉,最终争取到了撤销执行裁定。该案判决效果好,对于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案件具有参考作用,体现了承办律师专业的办案素养和坚韧不拔、不言放弃的执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