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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丨蔺某与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2025-04-10
蔺某与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承办律师】秦永雄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蔺某(行政复议申请人)
【案情简介】
申请人系某公司职工。2023年12月2日(星期六),因申请人所在公司硅钢事业部作业区CA4机组年检工作任务分工需要,要求申请人正常上班。当日7时58分左右,申请人在厂区内部骑电动自行车行驶在运输路和五降压路的丁字路口时,右边的骑行人员突然左转,申请人出于本能的正常的反应,采取了制动措施,但路面恰好有一小块积冰,后车轮接触到冰上,发生了侧滑摔倒受伤。经医院初步诊断,申请人左侧肱骨近端骨折、左侧外踝骨折,随住院治疗。申请人受伤后,所在公司按申请人属于工伤休假,并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但被申请人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之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申请人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
【案件结果】
1、撤销被申请人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责令被申请人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024年11月5日,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了蔺某属于(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
【入选理由】本案系一起进入单位厂区、在前往工作岗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案件。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申请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系本人原因造成,不属于工伤。承办律师接案后,经过认真研判案情,结合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封闭性管理的实际情况,认为申请人进入单位大门后即进入了工作场所,在前往工作岗位途中发生事故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之“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经过与复议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复议机关认同并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观点和意见,作出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为厂区面积大、道路多的大型企业等单位的员工在厂区上下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解决途径,对于办理同类型案件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