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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丨潘某富、刘某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代表诉讼)案

2026-03-12

四、潘某富、刘某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代表诉讼)案

承办律师李飞、冯淑霞、付明月、张亭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富、刘女(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重审被上诉人)

案情简介:

(一)公司股权结构演变与协议签订

A公司系潘富、刘女于2006年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初始持股100%。2009年因项目开发融资需求,二人与江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置业公司通过增资700万元取得A公司70%股权,同时为A公司提供项目开发资金(后经确认本息合计142208.91万元)。

2018年置业公司拟退出A公司,各方签订《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

1.置业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70%股权及对A公司的142208.91万元债权(以106300万元价格)转让给B公司;

2.刘女将其持有的A公司7%股权转让给B公司(对价70万元);

3.B公司需向A公司提供106300万元专项借款,用于偿还A公司对置业公司的债务(借款年利率10%,期限最长18个月)。

(二)协议履行争议与公司利益受损事实

B公司仅实际提供59990万元借款,剩余46310万元未履行。此后,B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持股77%),通过控制A公司财务,将A公司自有资金及经营收入46310万元直接用于偿还置业公司的债务,导致A公司丧失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权,造成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三)诉讼启动与程序争议

富、刘女作为A公司股东(合计持股23%),于2020年12 B公司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A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动。二人遂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诉请B公司赔偿A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46310万元为基数,按LPR计算利息)及诉讼合理费用。

诉讼过程中,B公司提出“重复起诉”抗辩(主张本案与另案合同违约之诉构成重复),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本案与另案当事人身份、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指令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结果

重审后最终维持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即我方委托人)诉请。

入选理由:本案系公司法实践中“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典型案例,既涉及复杂的股权交易与资金流转,又涵盖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交叉适用,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重审。承办律师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严谨的证据组织及程序抗辩,最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小股东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维权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路径,对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完善公司治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该案充分体现了承办律师的专业素养与敬业精神、团队合作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