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栏目

精选案例丨高某撤销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案

2026-03-12

八、高某撤销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

承办律师:贺刘锋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高某(原告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8日10时12分许,某市交警队民警执勤时,发现原告高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测试,测试检测结果为46mg/100m1,判定结果为饮酒驾驶测试单显示执勤民警为颜、郭;执勤民警为打印字体,告签名并写明无异议市交警队同时提供执法记录仪记载的时间为10时30分许,进行酒精测试的为三人均着制式警服,警服记载警号FJ...,不能看出其他具体警号于当场向原告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采取扣留驾驶证行政强制措施载明交通警察(盖章或签名):颜、郭(打印字体)当日,市交警队立案,对高某在办案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9月9日,市交警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原告,处以高某:罚款壹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月。

高某不服,于2024年11月8日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高某高某遂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审查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关于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山西省某某管理局晋交管(2024)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交警执法办案工作的通知规定:“一、执法办案主体必须合法适格。(一)开展执法办案,主体必须合法适格,必须由正式民警依法进行,严禁由辅警代位执法。(二)民警在执法办案时,除按规定着装外,还应当口头表明执法身份,并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三)作出交通违法处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原则上应当有两名警察执行,民警不足两名的,可采取查办分离(即排查违法行为与办案为不同人员)的方式进行,辅警排查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应当依法处罚的,立即请求两名以上正式民警到场或者将当事人引导至办案场所进行调查处理,确保执法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在民警带领下,辅警可以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对驾驶人是否涉嫌饮酒后驾驶进行初查。二、收集证据规定证据要及时全面。(一)民警在执勤执法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录音录像,在上岗工作时至下岗结束时停止,连续、客观、真实记录工作情况、当事人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二)民警在执法办案时全面收集证据材料,深入调查核实关键信息,要将收集的证据材料与询问获取的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两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十日以下拘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九)不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其他证据材料。”;据此,根据前述规定,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能、承担责任,而且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执法人员应当主体适格,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具有执法资格,且不得少于两人,具体到本案,执法过程中中正式民警不得少于两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判断方式,一种为对当事人提取血样进行血检;一种为呼气式酒精测试,当事人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签字无异议的视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本案中,首先,被告在例行检查过程中,对过往车辆是否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筛查,发现原告实施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随即对原告进行酒精测试仪,但酒精测试结果单中记载的警察警号与执法记录仪中着制式警服警号不相同,且警察未签名,致在案证据不能作出进行酒精测试时为测试结果单中的警察执法,也不能看出两名正式民警现场进行酒精测试的肯定性评价。其次,调查询问原告时进入办案区,没有提供办案区的音视频予以佐证,虽然提供执法记录仪,但不能看出询问笔录中载明的询问警察,即使办案人员告知的是为某民警,但未告知民警何人,致调查取证时是否为正式民警察二人,在案证据也不能证实。再次,因提供的证据不能调查取证时为警察两人,其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致在案原告属酒后驾驶机动车只有其陈述,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根据证据裁判是原则,在案证据只有当事人陈述,不能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属证据确凿的肯定性判断。故认定执法主体不适格,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不符合合法性原则,应予以撤销。

关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问题。行政复议实行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原则,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是复议机关的职责。本案中,是否为两名正式警察调查取证,即使庭审过程中自己在执法记录仪中也不能看到制作询问笔录与进行酒精测试的该两名警察,该两名警察在执法记录仪中没有出现,其行为不仅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而且与交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精神不相吻合,复议机关未尽到审查职责,作出维持决定,其行为不符合合法性,应予以撤销。综上所述,二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应予以撤销。

案件结果

  1. 撤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年9月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撤销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入选理由:本案因酒驾导致行政处罚引起,承办律师介入后,从细致处着眼,通过细节比对发现程序漏洞,精准指出执法程序的多处不合法,最终成功撤销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体现了办案律师的专业素养酒驾行政撤销类案件提供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