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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典型案例】杨某某合同纠纷案

2018-01-25

  承办律师】:李飞 李继军

  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27日,杨某某与原告(反诉被告)山西某制药公司签订《煤矿承包合同》,2007年1月20日,双方又签订了《煤矿承包补充合同》,约定由杨某某与制药公司合作投资经营该公司的煤业公司。

  因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2009年10月10日,制药公司向D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双方2006年11月27日签订的《煤矿承包合同》及《煤矿承包补充合同》为无效合同;杨某某返还所属煤矿及开采经营权,并赔偿制药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2011年1月11日,制药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承包期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78693756.03元。

  2009年12月16日,杨某某提起反诉。

  另外,杨某某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本案一审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杨某某申请追加煤业公司为第三人,并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所签订承包合同,以及由二反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案件结果】:

  本案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2017年9月26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做出一审《民事判决书》,支持了杨某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杨某某获得制药公司、煤业公司赔偿32133177.82元,以及由制药公司、煤业公司返还的风险抵押金1000万元。各方均未针对该判决提出上诉。

  【入选理由】:

  本案法律关系复杂,标的数额巨大,社会影响大。前后历经八年时间,承办律师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关于案件的管辖权、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司法鉴定报告的证据效力、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均经过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我方的观点均得到了支持,对于律师承办类似案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