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栏目

【年度典型案件】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2018-07-20

  【承办律师】:刘勇壮 张晓芳

  【案情简介】:

  刘某某、刘某权以及其母亲和其他两个兄弟早年曾在同一院落居住。1987年N区人民政府对宅基地进行清查发证,向刘某某颁发了该院落《宅基地使用证》,母亲及其他兄弟因新批宅基地搬离老宅,国土局未向其发放《宅基地使用证》。但由于刘某权老宅没有拆除,所以在《宅基地清查发证登记表》上也作了登记。

  刘某权在2002年对旧宅进行了重建和扩建,刘某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清除扩建和临建。一审法院以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刘某某的起诉。承办律师在本案二审时接受委托,认为本案是《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所指的土地侵权案件,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故而应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也应得到支持。刘秉诚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支持。

  【案件结果】:

  案件经过二审、再审一审、再审二审,最终判令刘某权拆除在诉争宅基地上的扩建及临建。

  【入选理由】:

  本案因确立了正确的办案思路,加之承办律师的执着努力,终于改变了不利于委托人的判决,诉讼请求完全得到支持。针对原审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律师反复斟酌办案思路,补强证据,在申请法院取证无果的情况下,多次与区国土局沟通,取得两份国土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处宅基地产权明确,无再次确权的必要。律师又经过努力让国土局工作人员出庭作证,对于法院查明事实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本案的胜诉裁判将对政府解决城中村普遍存在的一户多宅、建新不拆旧、肆意私建乱建等问题,起到有效的司法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