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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借款被拖欠,赵秀芹、赵建智律师帮追回

2016-11-18

  由我所赵秀芹、赵建智两位律师代理的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获得胜诉判决。

  2014年,本案原告禹某某通过代理人与陕西一家农牧业公司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并借给该公司共计1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陕西另一家公司为还款提供一般担保。借款到期后,农牧业公司违约拖欠还款,禹某某多次催要未果,于2016年1月向我所律师咨询。

  赵秀芹、赵建智两位律师接触案件后,对本案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进行了审查,认为两份合同均合法有效,但要履行担保合同存在时效上的障碍。经与禹某某沟通后,禹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委托两位律师担任其一审代理人,赴陕西某县参加诉讼。

  正如两位律师的分析,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农牧业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但因保证时效已过而没有判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本案虽然胜诉,但其结果也提示大众在约定担保合同以及债权逾期时,应当注意对担保期间的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