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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律师为当事人化被动为主动,案件在不利中取胜

2017-05-09

  近日,我所杨丽律师从法院领取到当事人王某诉某融资租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在其代理下,本案获得基本全胜的结果。

  王某与被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于2011年3月签订了一份挖掘机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向王某提供一台挖掘机,王某则应在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支付首付款、保证金、租赁手续费204960元,之后连续23个月每月向被告支付融资租赁金额30270.29元;融资租赁期满后,王某有权以100元的价格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合同签订后,截止2013年11月,王某共向被告支付各项费用908365元。2015年1月,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一个深夜擅自将挖掘机从保管地拖走,给王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王某聘请我所杨丽律师为他进行这场诉讼。在了解案情后,杨丽律师发现王某在本案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并非没有任何过错,其存在逾期支付租赁费用的情况;而按照合同的约定,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需要一定经过的程序,单方拉走租赁物并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杨丽律师以此为出发点,在设计本案的诉讼请求时,不仅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向王某返还挖掘机,还要求该公司赔偿因不当履行合同而给王某造成的经营损失。

  受诉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只是在赔偿数额的计算上采纳了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中按天计算的方法,相当于判了王某全胜。本案提示我们,不适当解除合同将招致不利后果;而如何采取正确的方式行使合法权利,最好能请律师把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