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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成厚、贺冰鸽律师为施工单位免除工伤赔偿

2017-05-16

  近日,江苏省某工程劳务公司与汪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收到一审判决,在我所律师徐成厚、贺冰鸽的代理下,劳务公司被判与汪某某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从而免于对其的意外受伤承担责任。

  在本案起诉之前,汪某某向我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该仲裁委作出了因超过仲裁申请的时效而不予受理案件的通知书。汪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被告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原来,在2014年9月11日这天,汪某某在劳务公司承建的一个项目工地上不慎受伤。如果按照汪某某的说法——其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劳务公司就应让汪某某享受工伤待遇。接到诉状和传票后,劳务公司觉得有点冤枉,因为他们也只是在事发这天与汪某某接触过,双方并没有用工之实。为赢得诉讼,公司派人来我所向律师寻求帮助。

  徐成厚、贺冰鸽两位律师接待来人后,认为这个案子有胜诉的把握。很显然,从未在工地上干活的汪某某不可能有证据证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安排下,劳务公司一方只需稳稳找准对方证据材料中的要害,给予回击。

  在法庭审理时,汪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四份证据材料。徐成厚、贺冰鸽两位律师从事实和法律规定入手,阐明了这四份材料在真实性和证明内容上的瑕疵。汪某某描述的“事实”不攻自破。一审法院据此最终认定汪某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