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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力、李晶晶律师成功辩护,嫌疑人被错误羁押近3年后,获无罪释放

2017-09-21

  我所杨力、李晶晶律师辩护的申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第二次二审、上级法院、检察院指定管辖后,近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申某被错误羁押近3年后,获无罪释放。

  2014年7月申某因被史某诈骗、导致不能向吴某履行合同义务,故向A 县公安局报案,10月31日B县公安局却以申某涉嫌合同诈骗吴某而将其刑事拘留,此后申某一直被羁押在B县看守所。申某被B县检察院指控犯合同诈骗罪,一审B县法院判处申某有期徒刑13年。

  申某不服提起上诉,其家属委托我所杨力、李晶晶律师为其辩护律师。二审期间,辩护律师收集大量证据并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二审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申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后,B县法院仍认定申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申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辩护律师提出申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同时因本案事实与A县法院审理的史某诈骗案在事实上存在重大牵连,建议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A县管辖。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本案认定申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通过向上级法院汇报以及与检察院协调,最终该案指定由A县管辖。

  在案件移送过程中,辩护律师又多次与B县法院、检察院口头沟通、递交书面律师意见。B县检察院将本案移送A县检察院管辖后,辩护人又趁热打铁,立即与A县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并递交书面的不起诉律师意见以及对申某取保候审的申请,同时指出本案事实以及证据存在的问题。

  A县检察院在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申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当日将申某无罪释放。此时,距离申某被错误羁押已经将近3年。

  走出看守所时,申某看到律师及家属前来迎接,难掩激动的泪水。在经过两次10年以上的有罪判决、在被羁押1000多天后,终于等来了无罪释放,等来了期盼的这一天!

  为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付出的一切辛苦都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