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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典型案例】张某等四人诉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6-03-16

张某荣、马某财、楚某利、马某鑫诉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承办律师】吴坤、杨燕洁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被告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15日,宋某忠(持B2驾驶证)驾驶被告宋某某所有的晋B783XX、晋BBDXX挂车由浑源县驶往怀仁县,车辆行驶至应县境内110KM+400M处时,因宋某忠过度疲劳,驾驶车辆向左驶出路面并坠入道路南侧边沟,发生致乘坐人员马某甩出车外死亡、驾驶人宋某忠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宋某忠疲劳驾驶,造成事故,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马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宋某忠被刑事拘留;宋某某与马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马某家属在收到65万元赔偿后出具了《谅解书》。

  另外,晋B783XX、晋BBDXX挂车在委托人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 商业三者险一份(保险金额100万元),乘客座位险一份(保险金额10万元)。

  之后,马某家属张某荣、马某财、楚某利、马某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事故车辆所有人宋某某、事故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赔偿各原告因马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形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43539元。

  【案件结果】

  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入选理由】

  首先,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涵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几大争议问题,包括事故双方当事人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达成并履行的和解协议是否对保险人有效力;事故受害人一方在已经获得赔偿后能否再次向车辆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其诉权的行使有无依据;驾驶人持有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上路行驶的行为如何定性及是否免赔;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要达到何种提示说明义务才可生效;车上乘客在事故发生时被甩出车外死亡,其身份是否应由车上人员转化为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即是应当适用交强险和三者险还是适用车上人员险进行理赔。

  承办人吴坤、杨燕洁律师介入本案后,针对上述争议问题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发表了相关代理意见,并与主审法官多次沟通案情,对上述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研究,体现了我所律师的业务素养和专业化水平。

  其次,审判结果好。通过庭审辩论及与主审法官的多次沟通,法官对我方陈述的相关意见基本采纳,同时对方当事人迫于案件倾向性偏向我方的情势,在庭审结束后,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予以准许。承办人为当事人保险公司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节省了后续诉讼成本,获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认可。

  最后,社会效果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中,法官一般会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及维护弱者权益的考虑,偏向于在有保险公司涉诉时,就裁判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通过承办人的努力,打破了法院的一贯传统,促使法官在诉讼中对保险公司的诉讼权利予以平等对待,也使保险公司在相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晰的基础上,能够充分行使拒赔权,有利于保险行业的长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