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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典型案例】田某某、刘某某诉太原某旅行社、山西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6-03-17

田某某、刘某某诉太原某旅行社、山西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承办律师】杨力、李晶晶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田某某、刘某某 原告

  【案情简介】

  田某芳(已死亡)系原告田某某、刘某某之女。2015年5月22日田某芳报名参加了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培训游学班,并交纳培训费2980元。2015年6月6日该管理咨询公司在未与太原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的情况下,安排包括田某芳在内的12名学员及管理咨询公司的员工乘车前往藏山、大汖温泉进行游学培训。6月7日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田某芳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管理咨询公司与旅行社补签了旅游合同。

  承办人杨力、李晶晶律师经事后了解得知,管理咨询公司与旅行社就给学员上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一事进行过协商,旅行社承诺将旅游意外险包含在管理咨询公司所交的费用当中,但却未按约定购买保险;管理咨询公司作为团体活动的组织者,明知要给学员上意外险,却没有将学员的相关身份信息提供给旅行社,也没有告知田某芳等学员要购买旅游意外险,未尽到注意义务和协助义务。二者的行为共同导致在田某芳死亡后,田某某、刘某某无法享受本应有的保险赔偿。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管理咨询公司作为旅游组织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根据《旅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山西省旅游人身意外险的行业惯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名被告连带赔偿10万元。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两被告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8万元,并于收到调解书当日执行完毕。

  【入选理由】

  本案的诉讼思路是最大的亮点。

  第一,原告以“旅行社未尽提示游客购买旅游人身意外险的法定告知义务,导致游客死亡后继承人无法获得保险利益赔偿”为由,主张可得的保险利益赔偿的案例,在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较为罕见。本案的诉讼思路可谓是一种探索性的思路,并且最终获得成功,可为律师办理同类型案件起到指导作用。

  第二,本案同时还涉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原告以承办人确定的同时要求旅行社、管理咨询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思路进行诉讼,不仅可以将通过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被告人的赔偿,还获得了本案两名被告对其保险利益的赔偿;不仅争取到了更多的利益,而且满足了同时追究培训活动组织者和肇事者责任的心愿。本案承办人充分发挥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职责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