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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典型案例】曹某某诉大同某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16-03-17

曹某某诉大同某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承办律师】贺刘锋 张晓莲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曹某某 原告

  【案情简介】

  曹某某从1994年6月开始在大同某精煤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井下工作,工种为掘进工。2010年5月8日曹某某在井下工作时颈部受伤,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住院治疗,在检查时发现除受外伤外还有其他病症。曹某某在该医院骨外一科、呼吸内科住院治疗55天,于2010年7月2日出院;于2010年10月11日在北京市某医院住院17天,经该院诊断为煤工矽肺一期。2011年1月25日经大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曹某某颈部伤为工伤十级。2011年9月8日经大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四级。曹某某与大同某精煤有限公司协商工伤保险赔偿事宜未果,于2012年4月18日向某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曹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同某精煤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最终由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以每月工资7167.26元为计算标准,判决某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后五日内支付曹某某175930.7元;从工伤鉴定结论确定之日(2011年9月)起至确定退休日止,按月支付曹某某伤残津贴5337.95元。

  【入选理由】

  当事人从2012年4月份申请劳动仲裁案到结事了三年有余,本案原审一、二审人民法院均认定当事人的平均工资为3000元/月。再审时承办人贺刘锋、张晓莲律师反复阅卷,通过艰难而充分的调查取证,确认了精煤公司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的基数及当事人工资卡的工资明细,并取得了当事人的实际工资单,从而成功证明当事人平均工资为7167.26元/月,否定了公司所称当事人平均工资为3000元/月的说法。再审法院在认定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作出远高于原审数额的判决。该结果切实维护了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深得当事人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