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典型案例】某工程有限公司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某工程有限公司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承办律师】冯淑霞 贺冰鸽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某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2日签订了《网络营销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作为网络营销代理公司,为原告提供网络营销咨询、策划、执行等服务,被告接受委托并依照协议条款向原告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服务费用为19800元。《网络营销服务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并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为原告制作的网站域名及版本系篡改第三方网站,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也有错误。后原告发现被告将原用于原告网站建设的网址更换为另一家公司,但公司简介及产品信息等均还系原告的信息。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并致函,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称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服务费用为19800元,签订合同当日先付款7000元,2015年4月30日付款3000元,剩余费用于2015年5月12日前付清。但原告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2015年4月30日付款3000元,剩余款项也未支付,但此期间被告一直在为原告提供网络服务,本案系原告违约,故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由原告支付违约金。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网络营销服务协议》,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网络营销服务费8000元、律师费3600元,被告删除网站上有关原告的相关信息。
【入选理由】
首先,电子证据的保全,是本案取得较好效果的关键。
承办人冯淑霞、贺冰鸽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当事人认真询问案件情况,并得知了委托人并未对与本案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承办人认为本案涉及的是电子证据,而该类证据容易变动甚至灭失,一旦灭失后,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承办人出于为当事人节约成本的考虑,没有选择去做公证,而是向法院递交了证据保全申请,在与承办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对网页上的电子证据进行了保全,并在质证阶段进行了充分质证,最终使委托人的诉求得到了支持。
其次,本案的律师费得到了支持。
承办律师认真查看双方签订的合同,注意到双方在合同中曾约定若因网络科技公司的过错导致对方聘请律师解决纠纷,则由网络公司来承担律师费用。承办律师据此与委托人沟通后,在诉讼请求中增加了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一项,最终得到了判决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