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山西某汽车服务公司与宋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黄河所每年办理诉讼、仲裁案件千余件,其中不乏典型、优秀之作,每年对上一年度的典型、优秀案件进行评选、表彰已形成一种制度。2019年1月,我所共申报2018年度典型案件、优秀案件46件,经过专家评选组的多轮评审,共选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典型案件”10件,“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优秀案件”10件。为了彰显成果、加强交流,现将这些案件的基本情况分辑进行推送,供大家参考借鉴。
承办律师:韦泰宇 刘丽风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日,原告宋某某在被告(我方委托人)山西某汽车服务公司以市场价212900元购得大众迈腾小型轿车一辆。2017年6月7日,宋某某在洗车过程中发现,该车的前保险杠、机盖等多处有修理和重新喷漆的现象,且机盖等多处用手摸上去凹凸不平。对此情况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没有达成一致。原告宋某某认为,被告明知该车是经过修理后的车辆却故意向原告隐瞒真相,以次充好,以事故车充当新车出卖,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认为其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得此车,明显的违背了原告想买全新无瑕疵车辆的真实意思。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原告退还所购车辆,被告退还购车款2129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即购车款的3倍价款,共计638700元。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山西某汽车服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仍然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原审原告宋某某的诉讼请求。承办律师在提请再审的过程中,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省高院组织了听证程序,省高院决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经过开庭审理,省高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宋某某应当对案涉车辆在提车时已经经过其验车后又认为“车辆售出前就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承担举证责任,并最终认定被告在销售案涉车辆时,不存在故意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省高院依法判决撤销原一审和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宋某某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
该案原两审法院均判决支持原告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向原告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在该案提审开庭过程中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对原审判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和原审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说明和详细论证,最终省高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诉讼请求。该案审判结果好,体现了承办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