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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张某诉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2019-02-03
    黄河所每年办理诉讼、仲裁案件千余件,其中不乏典型、优秀之作,每年对上一年度的典型、优秀案件进行评选、表彰已形成一种制度。2019年1月,我所共申报2018年度典型案件、优秀案件46件,经过专家评选组的多轮评审,共选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典型案件”10件,“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优秀案件”10件。为了彰显成果、加强交流,现将这些案件的基本情况分辑进行推送,供大家参考借鉴。
 

张某诉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承办律师:杨丽

案情简介:

承办律师接受被告齐某某委托,代理该案。原告张某曾经承建了某村(即本案第三人)一处小区门面房及附属工程。在结算工程款时,原告称其根据第三人代开的130万元发票,以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齐某某支付了50万元,并给付被告齐某某现金80万元。后第三人某村村委会称并没有收到该款项,亦不存在代开发票的事实,原告张某多次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未果。原告最终将矛头指向被告齐某某,认为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

早在2015年因村民举报,某市区纪检委及区公安分局就对某村工程建设相关事宜进行过调查。齐某某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任辩护人的杨丽律师提出齐某某无罪的理由及书面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对齐某某不起诉的决定。

在本次张某诉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案件庭审中,承办律师重点将张某海(原告张某父亲)几次在纪检委及公安机关的笔录进行了整理,并向法庭提交,证明其多次陈述均不一致,前后出入较大且本案已经过纪检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长达两年调查,认定齐某某并未将款项占为己有,且工程款项总账目没有任何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张某在向某村村委会两次主张权利均未得到支持,又转而向被告齐某某提起诉讼,仅凭借一张往来账目凭证虚构代开发票的事实,显然是恶意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

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使本来棘手的案件胜诉,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对刑事和民事阶段的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对律师的工作大加赞赏。该案审判结果好,体现律师的办案能力和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