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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某煤业有限公司与针某某、许某某等确认票据所有权纠纷案

2019-02-11
黄河所每年办理诉讼、仲裁案件千余件,其中不乏典型、优秀之作,每年对上一年度的典型、优秀案件进行评选、表彰已形成一种制度。2019年1月,我所共申报2018年度典型案件、优秀案件46件,经过专家评选组的多轮评审,共选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典型案件”10件,“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优秀案件”10件。为了彰显成果、加强交流,现将这些案件的基本情况分辑进行推送,供大家参考借鉴。

 

某煤业有限公司与针某某、许某某等确认票据所有权纠纷案

  承办律师:李建业 马香萍

  案情简介:

  承办律师接受原告某煤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该案。2017年6月28日和2017年8月12日,原告某煤业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原告处采购高硫主焦煤5000吨,煤款结算后,某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煤款430万元。原告给被告针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为: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签订合同、结算、承兑汇票领取等业务,授权期限为2017年9月28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1月22日针某某到某科技有限公司领取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面额为200万元。另一张汇票面额为30万元。但针某某只交给原告30万元面额的承兑汇票,200万元面额的一直未交回。

  2018年3月1日,原告某煤业有限公司将针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面额2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一审法院判决针某某返还原告该承兑汇票。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承兑汇票已实际流转他人,票据返还不能,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煤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期间,原告向当地公安机关控告针某某诈骗,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诈骗罪,不予立案追究,

  后原告了解到,某科技有限公司交给针某某承兑汇票时未填写“被背书人”一栏,针某某领取该汇票后已经转卖给许某某,许某某将195万元承兑款打入针某龙(针某某儿子)的账户。根据票据背书情况,自某科技有限公司后依次为某贸易有限公司、某配货服务部。由于被告针某某没有支付能力,故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再次提起诉讼时,将针某某、许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某配货服务部、针某龙列为共同被告,请求:1、确认该面额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归原告所有;2、被告针某某等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0万元;3、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8年10月23日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考虑到本案民事诉讼存在一定的困难,决定以民刑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多管齐下。经黄河所专家委员会研究讨后,承办律师决定另行以非法经营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控告,控告针某某等被告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构成犯罪,要求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最终该案被告许某某主动找到原告要求和解,并退还了原告全部200万元。

  入选理由:

  此案从2018年1月立案以来,已经过两审民事诉讼,委托人作为原告收到败诉的结果;委托人又向当地公安机关控告针某某诈骗,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诈骗罪,不予立案追究,委托人陷入无法维权的绝境。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决定以民刑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刑事方面拟以非法经营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控告,控告针某某等被告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构成犯罪,要求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但是,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能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问题,在司法界争论很大,面对这种情况,承办律师深入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复,查阅大量案例,没有停留在法律规定和现实的表象上面,而是积极探索现象背后隐藏的法理,并最终说服公安机关接纳了律师意见,致使被告迫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压力,主动要求和解,并于当天退还了全部款项。该案办理效果好,体现了律师的钻研精神和敬业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