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大同某矿业公司与中国某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大同某矿业公司与中国某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承办律师:韩丹英
案件简介:
申请人中国某开发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同某矿业公司(我方委托人)于2015年9月20日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50000吨煤炭,交货时间为2015年9月20日至2015年10月17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预付了煤款,共计1400万元。但截至目前,被申请人仅供煤8676吨,剩余41324吨煤炭未再供货(折合货款11439079.84元),故要求被申请人返还煤炭预付款11439079.84元及支付违约金4612491.19元。
案件的裁判结果为杭州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我方承办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入选理由:
本案争议标的大,证据繁杂,案件办理难度大。而承办律师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扎实的法律功底,抓住了案件的两个关键点。一是本案基础合同即《煤炭买卖合同》,只是一个框架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履行地点,也未约定煤炭质量,双方均不能履行;二是申请人提供的关键证据即1400万元的承兑汇票的出票日早于《煤炭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日应是在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而早在合同签订前4日,汇票已经出票。根据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案例等,均规定银行出票时一定要有实际贸易交易即交易合同。而申请人出票时,该《煤炭买卖合同》尚未签订,申请人无法证明该1400万元承兑汇票出票依据是《煤炭买卖合同》。
通过律师的不懈努力,该案最终仲裁委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为当事人避免了千万元的巨额损失,极大维护了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该案不仅案件结果好,也体现了律师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坚持不懈的办案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