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山西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与籍某某等75人劳动争议纠纷案
山西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与籍某某等75人劳动争议纠纷案
承办律师:段凡生 贺刘锋 张瑾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申请人籍某某等75名劳动者向山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声称1998年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山西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我方委托人,以下简称劳动公司)擅自把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转移到第三人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公司)。劳动公司与安某公司签订了“分立协议”,原劳动公司在册职工192人的劳动关系集体转移。后劳动公司与安某公司又以各种欺骗手段将职工解散回家,使职工成为“三无人员”。安某公司与劳动公司独立存在,劳动公司在转移职工时并没有通知职工本人,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仍然是劳动公司的职工。因此,各申请人提出了如下仲裁请求:1.要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仍然是劳动公司的职工,应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国务院66号、88号令为申请人办理退休和安排工作;2.要求在主办单位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督下,由劳动公司为申请人补缴1992年至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发1998年6月至今的最低生活保障。
本案经山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作出晋劳人仲裁字[2018]第226号至第300号共75份仲裁裁决书。其中,18人的仲裁结果为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其余的57人仲裁结果为:1.终止劳动合同以前的社会保险,由劳动服务公司(第三人安某公司)依据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办理;2.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入选理由:
1、该案体现了律师良好的法律素养和坚实的法律基础。
本案为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案情相对复杂,涉及人数较多,案件形成经历时间较长,涉及企业改制的政策性遗留问题,涉及2000年以来劳动法律法规的演变,如处理不慎,将会产生更大规模的劳动争议纠纷诉讼。承办律师在处理该案过程中,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谨慎发表言论,多次向社会保险方面的专业人士请教,与委托人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了解情况,在开庭前,做了大量的文书工作,具体到75人每人一份答辩状、每人一套证据材料,虽然75人情况相似,但又各有不同,承办律师将情况分类整理后向仲裁庭提供,工作成果得到仲裁庭的多次称赞,大幅度的提高了庭审效率,节约各方时间成本,最终取得了好的仲裁结果。
2、该案充分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在裁决前,75名申请人与委托人的矛盾极大,申请人常年信访,多次找单位领导,问题始终不能解决,才形成了75人集体仲裁。在案件承办过程中,承办律师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疏导沟通工作,缓解职工和委托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化解双方矛盾,避免矛盾激化。仲裁裁决后,一部分申请人息讼止讼,另一部分申请人的养老、医疗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在申请人和委托人的互相配合下,及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使得部分申请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解决了一项基本民生问题,避免了社会矛盾的激化,有效定纷止争,及时化解了群体性事件,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