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案例丨兰某故意杀人案
1999-07-09
兰某故意杀人案
【承办律师】李飞、段凡生
【涉嫌罪名】故意杀人罪
【案件结果】无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兰某,1996 年 3 月 7 日,因被害人尚某(女)被杀,侦查机关将 其列为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同年 3 月 12 日被批准逮捕。之前已被选为 1996 年度赴日本农业研修生,因本案未能如愿。起诉书称:1995 年初,被告人兰 某同某县制药厂青年女工尚某曾谈过恋爱,因故未能婚配,同年 9 至 12 月份 双方先后分别择偶成婚,但二人仍来往频繁关系暧昧。1996 年 2 月 29 日下午1 时许,被告人兰某骑自行车携带一根棱形铁棍去本镇其姐家时,途经尚某住处,发现尚某一人在家,便将携带的铁棍放至尚家院内楼梯门后墙角处,后到 二楼尚某的住房,二人在谈话中发生争执,尚某从房内跑出下到楼梯门口时, 被告人兰某追上将尚某拉倒,拿起放在楼梯门后的铁棍朝其头部猛击,致尚某 当场倒地死亡,后逃离现场,于当晚被抓获归案。
1996 年 11 月 15 日,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兰某提起公诉。1996 年 12 月 14 日,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办律师为兰某作了无罪辩护。
【审理结果】
因证据严重不足,本案两次被退回补侦。1998 年 7 月 10 日,被关押两年 半之久的兰某被取保候审。因兰某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1999 年 7 月 9 日取 保候审期满,其被解除取保候审。其后,真凶落网,案情大白。
2003 年 6 月 3 日,距本案案发七年之后,被羁押 862 天之久的兰某获得 国家赔偿。
2006 年 11 月 7 日,兰某获得相关经济补偿。
【律师评析】
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有几个方面体会较深:
一、任何一个案件,证据是关键。律师在办理过程中要仔细、认真阅卷, 不放过任何细枝末节。本案中, 律师正是从细微处着眼,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从而发现诸多矛盾之外,从多个角度推翻兰某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指控。
二是本案的庭审时间正值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法庭审判模式由“纠 问式”向“控辩式”转变。这对律师的传统观念和辩护能力而言,也是一种转
变与挑战。本案在公诉人与辩护律师举证与质证过程中,针对公诉人的证据, 在质证环节,辩护律师便将相关的疑问与反驳以及自己的意见进行了详细、充 分的阐述与辩论,使得案件的事实、指控证据的效力与证明力、是否达到确定 被告人杀人的证明标准等均在质证中就有了一个清晰的呈现和明显的结论。同 时通过辩护人所举的证据进一步证实和支持辩护意见。在辩论阶段,在质证意 见的基础上,律师又进一步补充和充实了自己的辩护内容。正所谓庭审质证与 发表辩护意见需相得益彰、互为因果。
三是舆论的力量使案件产生多方面的负效应,也是本案冤情再进一步加剧 的原因。
当时距案发仅一个月,1996 年 3 月 28 日,当地某媒体第一版刊登了爆炸 性的长篇报道,《撒网擒凶祭亡灵》——某县公安局奋战八昼夜侦破两起杀人、 碎尸案纪实,其中大篇幅地报道了兰某杀人案,且“弘扬”了侦查人员的功业。 96 年 4 月 8 日另一家媒体以《楼坡上的女尸》为题进行了两版报道,96 年 6 月 12 日又有一家媒体第七版以某公安局刑侦队纪事为题进行了报道。这些报 道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尽管被告人的父亲和哥哥多次向相关部门写信 喊冤,要求澄清事实真相,但终未能引起重视,使得冤情进一步加重,离真想 越来越远。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仗义直言,不能退缩和迁就甚至敷衍,敬 业履责,是本案得以最终无罪的关键。必须相信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对于这样的案件的客观和谨慎处理的态度。在这一方面,正是辩护律师 的敬业和专业体现使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引起了高度重视,并未草率下判。尽 管拖了几年的时间,但最终还以被告人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