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案例丨山西某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5-03-04
山西某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承办律师】李继军、郑翔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山西某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
【案情简介】
山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经招投标中标陕西某集团公司(后更名为陕西某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路业公司;另外某交控集团系陕西某集团公司为主体新设合并后成立)发包的某高速公路路基桥隧工程LJ-5标段的建设施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红线内征地拆迁滞后村民企业阻工,路基滑坡等导致停窝工损失,由于陕西某集团公司实施“品质工程”导致委托人增加了施工成本,陕西某集团公司针对委托人实施的设计变更核增款项确认错误等,构成违约,并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因协商无果,委托人诉至法院,主张路业公司与某交控集团承担共计21049608.88元及利息:1、向原告支付红线以内拆除原有建筑物增加的费用414566.1元;2、向原告支付箱梁、空心板运输、吊装、架设、增修便道等费用2511949.35元;3、向原告支付停窝工损失3882227.86元(征地拆迁迟延造成的停窝工损失1876984.9元,大面积滑坡产生的停窝工损失2005242.96元);4、向原告支付因“品质工程”增加的施工费用4650114元;5、向原告支付因审批设计变更错误扣减的费用9590751.57元。
【案件结果】
1、由被告路业公司支付原告拆除红线内房屋和结构物的拆除和清运费用414566元及利息;2、由被告路业公司支付原告因施工断点造成的箱梁架设费用1321908.38元、因征地拆迁滞后导致施工断点造成的停窝工损失1567328.67元、因凤凰镇隧道出口右侧路基挖方段出现大面积滑坡造成的停窝工损失901686.78元,合计3790923.83元;3、由被告路业公司支付原告因实施“品质工程”增加费用1024529元,因设计变更增加费用4109636.2元,合计5134165.2元及利息;4、驳回原告山西路桥六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该案件案情复杂、时间跨度大,历时近七年;案件立案前,承办律师耗费大量时间细致梳理所有的证据资料;一审阶段,承办律师针对案涉争议是否需要鉴定、鉴定机构选定以及鉴定意见书相关材料的核对,又经历了一年多的交涉和交锋;庭审过程中针对承包人减损义务产生费用的认定、关于品质工程是否应对承包人进行费用补偿、设计变更规则中新增子目单价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下浮等项争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双方争议分歧巨大,展开了较长时间的辩论;二审法院结合案情以及鉴定结论,最终依法支持了委托人的绝大部分索赔请求,裁判结果超出了委托人的预期。本案社会效果好,对于同行业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