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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丨王某莲与张某峰不当得利纠纷案

2025-03-19
王某莲与张某峰不当得利纠纷案
【承办律师】李晶晶
【委托人及诉讼地位】王某莲(上诉人)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峰诉称,2016年12月27日张某峰作为乙方与甲方刘某荣(已死亡)、被告王某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峰向刘某荣、王某莲夫妇购买房屋,房屋价款48万元,分期支付,年底付清。截至2016年11月27日,原告通过马某强向刘某荣转账、现金支付购房款48万元。2017年11月24日刘某荣与案外人宋某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荣将上述房屋卖给宋某强,同日刘某荣与宋某强对该买卖合同进行了公证,刘某荣给宋某强出具收到房款31万元的收条,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认为其无法占有房屋,但被告夫妇一直未将48万元购房款归还原告,二人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购房款48万元以及购买的家具款59728元。
被告王某莲认可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但认为这是对马某强赌债的担保。
一审法院在开庭后,找马某强对其单独进行询问,马某强证实其替原告张某峰垫付房款48万元,被告王某莲不认可马某强的证言。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莲知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返还房款的责任,但购买家具的支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被告王某莲不服,提起上诉。委托承办律师代理。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马某强的转账不符合购买房屋的正常交易习惯,且银行流水证明马某强与刘某荣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不能证明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张某峰向刘某荣支付了购房款的事实,原判认定的上诉人王某莲应当返还房款缺乏事实和有效证据证明。【案件结果】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峰的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本案事实看似简单,但其实考验承办律师的敬业精神和办案能力。委托人在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下,委托承办律师代理二审阶段,承办律师通过及时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以及自行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档案等方式,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与一审对方提供证据之间的矛盾,一步步推翻了原审认定的事实,最终反败为胜,为一位失去老伴深受打击的老人免去了几十万元的债务。律师及时、有效的工作,准确、清晰的代理思路,为案件赢得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