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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补充侦查”的适用

2014-02-28

                 

      2014年1月10日在本所大会议室进行了一场以“刑事诉讼中‘补充侦查’的适用”为内容的学习活动,主讲人杨力书记从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补充侦查的形式、补充侦查的阶段以及次数和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讲解并与同仁们进行了探讨。


补充侦查的定义:

      属于刑事侦查的范畴,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的事实或证据问题重新进行侦查的刑事诉讼活动。

一、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补充侦查的形式

1、、退回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或检察机关立案的案件)补充侦查。
2、自行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案件自行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既可以是原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也可以是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

三、补充侦查的阶段、次数及期限

1、审查逮捕阶段

无论是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同级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或是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报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决定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没有规定次数,及补充侦查的期限。

2、审查起诉阶段

在此阶段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包括改变管辖的案件,一个月补充完毕。

3、审判阶段

(1)、人民法院在审判期间(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案件等阶段)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或补充起诉的,但没有次数的限制;
(2)、公诉人或检察员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建议,进行补充侦查的,以两次为限,一个月补充完毕;
(3)、以上规定为一个审级,如果二审或发回重审则没有规定,可以按照一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