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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激励丨我所律师代理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6-08-11
日前,由我所律师李飞、冯淑霞、付明月、张亭代理的“刘某女、潘某富与湖南某置业投资公司执行监督案”【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321号】凭借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和指导意义,成功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该案作为“参考案例”收录,成为全国法院系统办理同类执行案件的权威参照,标志着我所在民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是复杂合同纠纷、执行程序及债权人权利保护领域,达到了更高专业水准。
案件简要概况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纠纷。委托人(申诉人)刘某女、潘某富与湖南某置业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对方需向第三人——包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4.631亿元出借款项。因对方未履行,形成诉讼。我所律师李飞、冯淑霞、付明月、张亭代理刘某女、潘某富,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重一审,最终获得胜诉判决。
然而,生效判决一直未获履行,判决确定的“第三人”也未主动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此情形下,刘某女、潘某富申请强制执行,但均被内蒙古两级法院以“并非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人”为由驳回,案件陷入僵局。
面对程序困境,我所律师团队精准锁定了法律核心——在向第三人履行的法律结构中,当第三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原合同债权人(原告)的执行申请权是否应得到保护?并代理刘某女、潘某富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321号执行裁定,明确撤销了内蒙古高院和包头中院的两级错误裁定,并指令包头中院立案受理我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
核心代理亮点
本案的成功不仅在于为委托人争取到了程序上的胜利,更在于其确立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填补了执行领域的法律适用空白。团队在代理过程中展现了三大核心亮点:
1.精准法律定性,破解“申请执行主体”难题
我所承办律师团队敏锐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指出在“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若未约定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则原合同债权人依然是实体权利的根本享有者。生效判决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请,那么在执行阶段,绝对不应因“第三人未申请”而剥夺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这一观点最终被最高法采纳。
2.严格逻辑推演,实现“审执衔接”
承办律师向最高法清晰论证:审判程序既已确认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执行程序就必须为此提供保障。如果因第三人不申请而拒绝债权人申请,将导致审判成果落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严重违背向第三人履行制度的立法初衷。最高法在本案裁判要旨中明确指出,此做法方能“实现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有效衔接”。
3.权威规则确立,指导同类案件
本案经最高法裁定后,其裁判要旨“债权人、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未约定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履行的,原合同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被正式收录并确定为全国法院的裁判规则。这一规则为大量涉及“代为履行”“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执行案件提供了清晰、权威的解决路径,有力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程序空转。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入选,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以下价值的肯定:
    1.填补规则空白 
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向第三人履行”判决的执行,普遍存在“文义执行”的误区,即仅因判决主文判项指向第三人,就机械地认为只有第三人有权申请执行。本案裁判规则厘清了这一混淆,明确了实体关联审查优于形式判项审查的司法理念。
    2.深化民法典适用
    本案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在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中的衔接适用,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解释,展示了民法典在解决复杂、动态法律冲突中的强大功能。
    3.维护司法权威
    本案从一审、二审的“驳回执行申请”,到再审的“指令执行”,过程曲折,困难重重。最高法的最终裁定不仅纠正了下级法院的错误,更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维护司法公正的权威。
    本案成功入选最高法案例库,是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长期坚持专业立所、精研法律的成果体现。我们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前瞻、精准、权威的法律解决方案,在复杂诉讼与执行领域持续深耕。
未来,黄河所将继续秉持“专业、严谨、高效”的服务理念,守护每一位客户的合法权益,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更大力量。